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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動作!澳大利亞全面取締多種溴化阻燃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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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澳大利亞氣候、能源、環境與水資源部(DCCEEW)擬將多種溴化阻燃化學品列入工業化學品環境管理標準(IChEMS)登記冊。

  • 擬定列入IChEMS附表6的物質(即可能會環境造成嚴重或不可逆的損害但具有必要用途的工業化學品):

CAS號

物質名稱

1163-19-5

decaBDE

63936-56-1

nonaBDE – unspecified congener(s)

63387-28-0

2,2’,3,3’,4,4’,5,5’,6-nonabromodiphenyl ether

437701-79-6

437701-78-5

風險管理措施:

  • 自2025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混合使用)該類化學物質,但以下情況除外:
  1. 該類化學物質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非溴聯苯醚同分異構體的總和或十溴聯苯醚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4. 用于以下重要用途,并按照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使用:
  5. 用于制造2027年1月1日之前的飛機配件(直至飛機的使用壽命結束)
  6. 飛機(直至2027年1月1日)
  7. 建筑隔熱用的聚氨酯泡沫(直至2027年1月1日)
  8. 電氣和電子設備(直至2027年1月1日)
  9. 用于制造2019年前的汽車配件(直至2036年1月1日)
  10. 除服裝和玩具外的要求具有抗燃特性的紡織品(直至2027年1月1日)。
  • 自2025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該類化學物質的物品,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多溴二苯醚(PBDEs)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總量等于或小于500mg/kg,包括所有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八溴、九溴和十溴聯苯醚同系物;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4. 物品在2025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5. 上述d)條款中列出的重要用途。
  • 擬定列入IChEMS附表7的物質(即可能會環境造成嚴重或不可逆的損害且不具有必要用途的工業化學品):

一、多溴二苯醚(PBDEs

CAS號

物質名稱

備注

40088-47-9

Tetrabromodiphenyl ether – unspecified congeners

包括42個四溴同系物

32534-81-9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 unspecified congeners

包括46個五溴同系物

32536-52-0

Oct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12個八溴同系物

36483-60-0

Hex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42個六溴同系物

68928-80-3

Hept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24個七溴同系物

風險管理措施: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混合使用)該類化學物質,但以下情況除外:
  1. 該類化學物質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同系物的總和等于或小于10mg/kg(例如所有四溴二苯醚同系物的總和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該類化學物質的物品,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多溴二苯醚(PBDEs)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總量等于或小于500mg/kg,包括所有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八溴、九溴和十溴聯苯醚同系物;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4. 物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二、六溴環十二烷(HBCDD)

CAS號

物質名稱

25637-99-4

Hexabromocyclododecane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風險管理措施: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制造和使用(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混合使用)該類化學物質,但以下情況除外:
  1. 該類化學物質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同系物的總和等于或小于100mg/kg(例如所有四溴二苯醚同系物的總和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該類化學物質的物品,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六溴環十二烷(HBCDD)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總量等于或小于100mg/kg;
  2. 用于研究或實驗目的;
  3. 持有相關危險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4. 物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原文出處:https://consult.dcceew.gov.au/ichems-s17-proposed-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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