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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要求企業更新卷宗以滿足C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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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要求卷宗注冊者和通報者應當根據第二個適應技術和科學的進步(ATP)修訂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及時更新提交的意見書。

第二個適應技術和科學的進步(ATP)特別包含了CLP法規的修訂:在危險產品類別里建立新的子類別,即呼吸和皮膚敏感性;修訂水生毒性分類標準;引入最新危險分類“臭氧層危害”。目前,ECHA要求企業確保所屬產品的分類、標簽和包裝符合最新的CLP版本,并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注冊卷宗,進行C&L通報。

2012年12月1日前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物質,并已根據法規進行分類、標簽和包裝的,在2014年12月1日前無需進行重新貼標和重新包裝。2015年6月1日前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混合物,并已根據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簽和包裝的,在2017年6月1日前無需進行重新貼標和重新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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