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匈牙利頒布CLXXXV號廢棄物法案,旨在保護人類健康,減輕環境負擔,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預防或減少廢棄物及其有害影響的產生;再利用舊產品,將消費鏈中的材料保持在生產-消費的循環中,盡可能多地利用廢棄物中的材料,并對無法利用、無法回收的廢棄物進行環保處理。法案的核心在于,提出了廢棄物處理等級制度。
該法案明確適用范圍以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2008/98/EC)指令為基準,確保匈牙利國內法規與歐盟指令的一致性。法案中涉及的歐盟EPR,即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是歐盟一項重要的環境政策框架。它要求任何專業從事產品開發、制造、加工、處理、銷售或進口的自然人或法人(產品生產者)承擔延伸生產者責任。此類措施可包括接受被退回的產品以及這些產品使用后產生的殘留廢棄物,以及隨后的廢棄物管理和為此類活動承擔財務責任。這些措施可包括提供公開信息的義務,說明產品可被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的程度。
廢棄物處理的一般規則是預防和減少產生量與危害性,需要優先考慮:
- 應用節省材料和能源、減少廢棄物的技術;
- 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保持材料的循環利用;
- 生產質量和體積最小的廢棄物,以及污染物較少、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產品;
- 替代具有風險的廢棄物。
在預防廢棄物產生和廢棄物管理過程中,又需要按照以下優先順序實施,即廢棄物處理等級:
- 預防廢棄物產生;
- 準備廢棄物再利用;
- 廢棄物再加工;
- 其他廢棄物利用,特別是能源利用;
- 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這意味著,盡可能避免產生廢棄物是最優方式,無害化處理則是最后的選擇。
另外,法案還對廢棄物的收集、交易、中介和運輸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在對未被利用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時,要采取能確保總體最佳環境效果的無害化處理措施。處理廢棄物的主體需要取得相應的許可。廢棄物的生產者、經銷商、廢棄物持有者等都需要履行法案規定的義務。其中,被定義為危險廢物的廢棄物,不得未經廢物管理許可,與其他廢棄物或物質混合或稀釋;不得為使危險物質的原始濃度低于將廢棄物定性為危險廢物的限值而稀釋或混合危險廢物。
本法案還設立了一些處罰措施,對于違反規定的廢棄物處置行為,處以10000福林或以上的罰款。這一系列的措施,都在要求參與廢棄物管理的相關人員嚴格遵守廢棄物處理等級制度。這種先預防、后回收、再利用、最后處理的方式,能夠大幅度減少資源浪費,降低廢棄物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影響,并達成節約資源的立法初衷。
如何應對
涉及到廢棄的具體要求可以參照法案的要求,如何判斷產品在匈牙利是否屬于危險廢棄物?
首先,需要依據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法規對產品的危害性做出正確的GHS分類判定。其次依據匈牙利廢棄物法案進行分析,由于危廢的分類判定和歐盟的《廢棄物框架指令》相一致,可以先按照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做出判定后再依據匈牙利廢物法案判定。
匈牙利廢棄物法案原文鏈接:https://net.jogtar.hu/jogszabaly?docid=a1200185.tv
本文大綱由AI根據法案原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