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臺灣環境部發布了《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與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該草案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訂立。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5年10月3日前通過官網所述聯系方式進行反饋。
背景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于2019年修訂,授權主管部門公告化學物質的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鑒于近年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持續針對部分PFAS進行審議及列管,國際間持續加強對PFAS類物質的管控,且該類物質種類繁多、許多可能具有環境和健康風險,因此擬訂本草案,以加強管制。
草案要點
- 公告列管物質及運作要求
本公告所指的PFAS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化學物質中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的物質,并按照管理需求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規定其運作行為、定期申報頻率、豁免管制用途或物品、包裝容器規定及運作方法記錄。
- 標示與運作限制
若PFAS聚合物或氣體含量達管制濃度但未達到30%,須在容器或包裝上明確標示“氟聚合物”、“全氟聚醚”、“氟化氣體”或“氫氟烯烴”,運作不受本法其他限制。
含量達30%以上之制造與進口行為,須按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辦理相關許可。
- 已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于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規定事項 | 規定期限 |
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備置安全資料表 | 2027年1月1日前 |
指定制造、進口、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應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 | 2027年1月1日前 |
開始運作記錄并依規定定期申報 | 2026年1月1日起 |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 自公告生效日起依有關規定執行 |
- 豁免情形
以下法律已經管制含有PFAS的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的管制:《農藥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煙害防制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商品檢驗法》、《氣候變化應對法》。
- 運作人責任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者,應妥善管理PFAS,防止其逸散至環境中,以降低危害風險。
- 檢驗方法
PFAS的檢驗方法應依照臺灣標準,未訂標準者,可采用以下來源的檢測方法:
-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 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的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的日本工業標準(JIS)
-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的方法(ASTM)
- 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的標準方法(AOAC)
- 國際標準組織的標準測定方法(ISO)
- 歐盟認可的檢測方法
公告及附表內容可參考: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183&log=detailL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