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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眼科器械
為進一步加強含光源的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監督管理,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含光源的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申請人應當按照指導原則確定含光源的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
為進一步規范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訂了《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技術審評要點》,現予發布。特此通告。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眼科超聲乳化和玻璃體切除設備及附件,眼科超聲手術設備,其他眼科治療和手術設備(玻璃體切割器),眼科治療和手術輔助器具.分類編碼為16-05-01,16-05-05,16-05-06。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采用光學矯正原理,以矯正近視、遠視、散光為目的的單焦點日戴軟性接觸鏡(以下簡稱軟性接觸鏡),可著色或不著色,常見材料為水凝膠、硅水凝膠等材料(該產品分類編碼為16-06-01,管理類別為III類),不包括連續配戴、雙焦、多焦或漸變焦等軟性接觸鏡。
為進一步規范眼科光學測量設備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修訂了《眼科光學測量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現予發布。
本指導原則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13-07-06、16-06-01、13-09-03類器械的指導原則,有需求企業可在原文中直接下載。
本指導原則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16眼科器械,分類編碼為為16-04-13 / 16-04-14/ 16-04-15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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