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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危險化學品涉及的刑事責任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瑞旭集團 錢展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全面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提升全鏈條合規要求,嚴控許可準入,加重違法責任,并加強跨部門監管協同與執法聯動,將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高校、科研機構等相關方帶來系統性、深層次的影響與挑戰。

在法律責任方面,《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構建了以行政責任為重點,并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相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加大了處罰力度。

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會涉及哪些刑事罪名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主要構成以下幾類刑事犯罪: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該條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案例:被告人王召成、金國淼在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約定由王召成出面購買氰化鈉。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價格向倪榮華(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倪榮華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價格向李光明(另案處理)購買氰化鈉,共支付給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國淼均將上述氰化鈉儲存在浙江省紹興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車間的帶鎖倉庫內,用于電鍍生產。其中,王召成用總量的三分之一,金國淼用總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孫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別購買氰化鈉1桶和1袋。2008年7、8月間,被告人鐘偉東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價格向王召成購買氰化鈉3袋。孫永法、鐘偉東、周智明購得氰化鈉后,均儲存于各自車間的帶鎖倉庫或水槽內,用于電鍍生產。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紹越刑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以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金國淼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鐘偉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危險化學品屬于國家嚴格限制買賣的物品,未經許可經營即可能觸犯本罪。

案例:2024年8月1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乜某某氣瓶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氧氣151瓶、二氧化碳216瓶、液氧4瓶、氬氣31瓶、丙烷65瓶、乙炔10瓶、氮氣24瓶。經查,乜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金額達391,780元。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乜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2024年10月12日,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

(三)危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的核心特征在于——不要求實際發生事故,只要存在現實危險即可構成。

案例: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肖某、黃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谷城縣盛康鎮某廢舊廠房內私自儲存散裝汽油并向附近居民出售,銷售總額5萬余元。該儲存場所緊鄰居民區,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一旦因靜電、明火等引發爆炸,可能導致多人傷亡及房屋損毀,屬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谷城法院經審理,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肖某拘役五個月,判處黃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四)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過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2023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鐘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大學實驗室裝修結束后,將剩余裝在塑料瓶(印有"小米枸杞酒"標牌)的含有甲醇、三氯甲烷、乙酸乙酯等危險化學品的透明液體違規丟棄在校園垃圾桶內。清潔工趙某闖誤認為是白酒而撿拾帶回宿舍,其室友周某增(64歲)誤飲后出現嘔吐癥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周某增符合有機溶劑中毒死亡特征。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鐘過失投放危險物質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鑒于王某鐘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五)其他相關罪名

除上述主要罪名外,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還可能涉及:

污染環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

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依法取得資質的人員或單位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隨著《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即將實施,企業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全鏈條合規管理體系,嚴格許可準入,強化風險防控,避免因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為幫助企業提前研判政策趨勢、精準把握合規要點,由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主辦,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協辦,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危險品分會承辦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合規管理論壇"定于2026年3月11日在上海召開。本次論壇將邀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核心起草專家對該法進行權威解讀,敬請關注。

會議議程

時間

議題

擬邀嘉賓

8:30-9:05

簽到

 

9:10-9:20

領導致辭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危險品分會

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

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9:20-10:00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解讀

馬大慶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10:00-10:30

海關進出口監管趨勢解讀

 

陳相 危險品科科長

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

10:30-10:50

茶歇

 

11:00-11:30

危險化學品試劑倉儲安全技術要求

陳金合 副主任醫師

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

11:30-12:00

GB15258《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修訂最新進展介紹

陳軍 高級工程師

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

12:00-12:30

集中答疑Q&A

 

12:30-13:40

午餐

 

13:40-14:20

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類鑒定

余辛 高級工程師/科長

上海市應急管理事務和化學品登記中心

14:20-14:50

最新化學品一企一品一碼政策及應對建議

趙冬嬌 工化技術部GHS負責人

瑞旭集團

14:50-15:10

茶歇

 

15:10-15:50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對化學品倉儲的影響

林震宇 秘書長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危險品分會

15:50-16:20

全球GHS法規更新解讀

錢展鵬 工化事業部危化組經理

瑞旭集團

16:20-17:00

集中答疑Q&A+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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