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體系,兩項重要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命名原則》與《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方法》的修訂工作于2025年6月3日正式下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兩項標準項目周期均為12個月,計劃于2026年完成,其征求意見第一稿已于2026年1月完成修訂。兩項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旨在解決當前我國危險貨物管理中命名不統一、包裝類別劃分不夠精準等問題
《危險貨物命名原則》(征求意見稿)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概括名稱、混合物和溶液的名稱、別名的命名原則和附加條件。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依據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等標準,并參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 24 修訂版),進行修訂完善。
本文件代替GB/T 7694—2008《危險貨物命名原則》,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
- 修訂了“危險貨物的概括名稱”未列明純物質的命名原則
對于“未另列明的”一般條目,如果危險貨物為純物質,其正式運輸名稱必須附加純物質的技術名稱,但國家法律或國際公約禁止其透露的管制物質除外。
- 修訂了“混合物或溶液”命名原則
規定危險貨物品名表未列出的混合物或溶液,若其含有已列名的成分,且危險類項和包裝類別均與列名貨物相同,則可使用該危險貨物名稱加上“混合物”或“溶液”作為運輸名稱,并可注明成分含量或濃度。若其危險類項或包裝類別發生變化,則應選用合適的“未另列明的”一般條目。
- 修訂了“危險貨物品名的附加條件”部分內容。
固體的物質在熔融狀態下提交運輸時,應加上“熔融”或“液體”的定性詞作為正式運輸名稱的一部分。不加穩定劑就會被禁止運輸的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加入“穩定的”一詞。
實施過渡期
該標準發布后,有關單位需根據標準情況變化進行調整。鑒于此,擬將推薦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定為 3 個月,確保該標準的落地實施。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方法》(征求意見稿)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的方法。適用于危險貨物生產、貯存、運輸和檢驗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進行性能試驗和檢驗時確定包裝類別的依據。不適用于盛裝氣體的壓力容器、盛裝感染性物質的運輸包裝、盛裝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包裝、凈質量大于400 kg的包裝、容積大于450 L的包裝。
本文件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 24 修訂版)的技術內容一致。
本文件代替 GB/T 15098 —2008 《危險貨物命名原則》,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增加了危險貨物危險程度的劃分;
除第1類、第2類、第7類、4.1項中的自反應物質、5.2項和6.2項以外的危險物質,按其危險程度分成三個包裝類別:
- 包裝類別Ⅰ: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物質;
- 包裝類別Ⅱ:具有中等危險性的物質;
- 包裝類別Ⅲ:具有輕度危險性的物質。
- 刪除了根據 CN 編號劃分包裝類的內容;
- 刪除了各類、項的包裝類內容;
- 對 GB 12268 已列明和未列明的危險貨物包裝類分別進行規定;
已在GB 12268中列明的危險物質,應根據列明的危險程度包裝類別確定運輸包裝的性能水平。未在GB 12268中列明的危險物質,按GB 6944中危險物質的不同類項及有關的定量值,確定其危險程度包裝類別。
- 增加了物品、第 1 類爆炸品、壓力容器的外包裝、有機過氧化物和自反應物質的包裝類要求。
物品的運輸包裝應達到《規章范本》中包裝指南列出的包裝性能水平。第1類爆炸品的運輸包裝應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水平。壓力容器裝在外包裝中運輸時,外包裝應達到Ⅰ類包裝跌落高度的性能水平。有機過氧化物和自反應物質的運輸包裝應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水平。
實施過渡期
該標準發布后,有關單位需根據標準情況變化進行調整。鑒于此,擬將推薦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定為 6 個月,確保該標準的落地實施。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36E3C04268D75ED2E06397BE0A0A536B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36E3C04269145ED2E06397BE0A0A53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