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臺灣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發布公告,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布《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的修訂草案。《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于2007年發布,歷經16次修正。本次修訂旨在加強臺灣地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水平。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新增三種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
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及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明確其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此外,新增備注說明四氯乙烯清潔劑使用期限。
- 甲氧滴滴涕:因具有生物濃縮性、不易降解性和生態急性毒性,被列為第一類、第三類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0.1%,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
- 得克隆:因具有生物濃縮性和不易降解性,被列為第一類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均為0.1%,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
- UV-328:因具有生物濃縮性和不易降解性,被列為第一類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根據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POP Regulation (EU)2025/843),新增UV-328閾值規定。
物質或混合物所含UV-328濃度符合下列規定,且非故意添加者,不受本法管制:
- 2027年8月4日前濃度不超過10 mg/kg。
- 2029年8月4日前濃度不超過1 mg/kg。
調整禁止運作事項(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的禁止運作事項,修訂汞與四氯乙烯的禁止運作事項。
- 禁止制造、進口、銷售和使用甲氧滴滴涕及得克隆,但對于研究、試驗、教育用途不受此限制。
- 禁止制造、進口、銷售和使用汞及UV-328,除附表三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制。
- 四氯乙烯自1997年被公告為第一類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和臺灣實際運作情況,新增四氯乙烯禁止用于清潔劑的規定。
修正使用用途(修正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
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的使用用途,修訂汞與四氯乙烯的使用用途。
- 甲氧滴滴涕和得克隆僅可用于研究、試驗和教育用途。
- 調整汞的使用用途:
- 刪除冶金、鏡片涂料及含汞量未達2%之鈕扣型氧化銀電池與鋅空氣電池制造
- 修正普通照明用緊密型與直管型熒光燈等產品之制造期限
- 在無法獲取適當替代品的情況下,允許制造開關和繼電器、冷陰極熒光燈和外部電極式熒光燈以及測量儀器等產品。
- 四氯乙烯禁止用于清潔劑,但已獲得清潔劑使用登記或核準文件者,可在干洗機槽內循環使用完畢后繼續使用。
- 參考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規定,對UV-328的豁免內容進行調整,明確其可使用的用途。
已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于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項附表四)
環境部強調,根據此次修訂及臺灣地區的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情況,相關事項涉及許可文件申請、標識、運輸、監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為使企業有足夠時間應對,將給予現有運作者一年至一年半的過渡期,并鼓勵企業尋找替代物質,以減少對環境和國民健康的影響。
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相關運作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以下相關事項:
規定事項 | 期限 |
記錄運作和釋放量記錄 | 自公告日起開始記錄并按規定定期申報 |
提報危害預防和應變計劃 | 2026年11月1日前 |
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備安全資料表 | 2026年11月1日前 |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 2027年5月1日前 |
備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 2026年11月1日前 |
提報應變器材、檢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及操作計劃 | 2027年2月1日前 |
提報聯防組織設立計劃 | 2027年2月1日前 |
完成檢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 | 2027年5月1日前 |
依備查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內容實施 | 2027年5月1日起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2027年5月1日前 |
責任保險 | 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 |
專業應變人員 | 2027年5月1日前 |
依規定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 2027年5月1日前 |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 自即日起依有關規定辦理 |
環境部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不易降解、長距離遷移和生物累積的特性,對生物健康構成風險。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旨在消除、限制和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活環境。此次修訂旨在配合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趨勢,歡迎各界在刊登公告次日起30天內,積極提供意見或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Email:yilin.yu@moenv.gov.tw)。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0405873-1f95-44e6-82a4-40df6f34a93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