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危險物質的監管,新西蘭環保署近日正式發布《2015年危險物質(進口商與制造商)通告(合并版)》,該法規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2015年11月19日實施的舊版通告。新規旨在通過獲取全面的信息,提升危險物質管理工作的效率,從而更精準地識別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
根據新規,所有危險物質的進口商和制造商,須在首次進口或制造后的30日內,通過新建的“危險物質報告與通知門戶”(HSRN門戶)向環保署提交企業信息。此項義務適用于所有相關企業,即便此前已提交過信息亦需重新報備。企業信息發生任何變更(包括新增進口或制造的危險物質),也須在30日內通過該門戶更新。
2025年的報告截止日期為2026年5月31日。環保署建議相關企業可于2026年2月后再行提交,屆時將提供線上研討會及操作指南等幫助完成此流程。
危險物質的定義
危險物質一詞適用于具有以下任一或多種屬性的任何產品、化學品或化學品混合物:
- 爆炸性:能夠爆炸或引發爆炸;
- 易燃性:易于點燃并快速燃燒;
- 氧化性:能夠導致或加劇火災和爆炸的氣體、固體或液體;
- 毒性:通過接觸、吸入或攝入進入人體后可能造成傷害;
- 腐蝕性:可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
- 環境毒性:對環境具有毒性。
新規適用范圍明確:
- 為在新西蘭境內向他人供應或為工作場所自用而進口危險物質的進口商
- 為向他人供應或為工作場所自用(立即使用除外)而制造危險物質的制造商
- 特定爆炸物的進口商和制造商
需提交年度報告的物質類別包括:
- 農用化學品(包括商用及家用農藥、脊椎動物毒劑、熏蒸劑、植物生長調節劑)
- 用于大型商品動物(如綿羊、牛、山羊和馬)的驅蟲類獸藥
- 木材處理化學品
- 防霉變化學品
- 防污涂料
以下物質無需提供此信息:
- 化肥
- 溴甲烷
- 乙烷二亞硝酸酯(EDN)
- 任何根據《危險物質和新生物法》第32條簽發的圍控批準而進口或制造的物質
企業核心義務
- 提供并維護準確的企業信息,包括新西蘭企業編號(NZBN)
- 提供所涉危險物質的HSNO批準編號或集團標準名稱
- 對于特定爆炸物(如達到許可數量門檻的Class 1爆炸物及特定類別煙花),制造商須提交包含HSNO批準編號、UN編號、危險分類、正確運輸名稱及數量等信息的年度報告。進口商則需在每批貨物進入新西蘭前辦理進口證書。
報告中必須包含的信息
- 物質信息:產品名稱、批準信息、進口或制造屬性。
- 活性成分信息:名稱、CAS號、該年度進口或制造產品中的活性成分總量(以千克計)。
豁免適用對象
- 進口或制造產品僅限個人使用,且無其他用途
- 向新西蘭出口危險物質的國際出口商
- 根據《皇家研究院及大學豁免實驗室業務守則》運營的實驗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