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預包裝食品標簽審核
在新加坡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任何食品企業都必須遵守新加坡食品安全局(Singapore Food Agency, SFA)的標簽要求,包括進口商、經銷商、制造商、包裝商和零售商。由于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產品時依賴標簽做出知情決策,因此食品企業在食品標簽上提供充足和準確的信息非常重要。
新加坡食品標簽監管機構
- 新加坡食品局(Singapore Food Agency)
- 新加坡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 新加坡健康促進委員會(Health Promotion Board)
標簽標準制定依據
新加坡食品局在審查新加坡的標簽要求時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相關標準。CAC是一個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設立。
新加坡食品標簽相關法規
- 《食品銷售法》(Sale of Food Act)
- 《食品條例》(Food Regulations)
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標簽語言:英語
1. 一般標簽要求
(a) 通用名稱或足以表明食品真實性質的描述
(b) 配料表(當食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配料組成時,需標示)
(c) 過敏原(若有,需標示)
(d) 凈含量
(e) 食品企業信息:制造商、包裝商或本地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本地食品);
本地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食品)
(f) 原產國(進口食品)
2. 額外的標簽要求
(a) 有效日期
《食品條例》附表2列及的19類預包裝食品需標示有效日期,包括:巴氏殺菌乳、食用油、早餐谷物、嬰兒食品等。
(b) 貯存條件
若食品在特定貯存條件下才可保存至到期日,需在標簽上注明貯存方式。
(c) 食用方法
可以標識食用方法,內容需緊跟引導詞“Recipe”或“Serving suggestion”。
(d) 營養標簽
作營養聲稱的預包裝食品需標示營養成分表。
(e) 其他,如關于兒童的食用忠告
《食品條例》附表13列出了6種甜味劑在食品中的最大允許水平,根據該附表,個別食品類別中甜味劑的添加量達到最大水平時,需標示關于兒童的食用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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