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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藥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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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就農藥標簽和說明書標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農藥制劑產品應當標注所用原藥(母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相關內容可以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中體現,由該制劑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對真實性負責。

  二、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

  三、農藥產品登記用于耐除草劑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品種名稱;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和轉化體名稱。

  四、農藥產品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助劑的相關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2026年1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與本公告不符的,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5年6月29日

 

原文鏈接請見:

https://zwf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507/t20250731_6476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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