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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合規出口小指南--抗菌處理物品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近幾個月來,瑞旭集團收到了非常多企業問詢有關于抗菌處理物品的歐美出口合規咨詢,抗菌鞋襪,抗菌玩具,抗菌廚房用具,抗菌屏幕等等,這類抗菌處理物品在歐盟屬于生物殺滅劑(簡稱BPR)處理物品的范疇,在美國也受到環境保護署EPA的監管,企業需要做哪些合規應對工作?以下這份合規小指南,趕緊收藏下來吧~~

處理物品定義

美國:指用抗菌農藥處理后以保護自身的物品。抗菌農藥可以在制造過程中添加到物品中;也可以在物品制造完成后,形成最終成品前添加(例如,在油漆中摻入抗菌劑)。

歐盟:指已被處理或有意含有一種或多種生物殺滅劑產品的任何物質,配制品或物品。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可免受害蟲、霉菌和細菌等有害生物的侵害。

合規小指南 - 美國

1 – 處理物品可免于美國EPA注冊

根據美國《聯邦法規》(40 CFR 152.25),抗菌劑處理物品可免于EPA注冊,但前提是產品中使用的抗菌劑已針對此類用途完成了EPA的注冊。

例如:想要使用A廠家生產的抗菌劑來處理衣物面料的公司,僅可以使用經 EPA批準的用于紡織品上的A廠家生產的抗菌劑,如果該抗菌劑只被EPA批準用于塑料或涂料中,則不能使用。或者使用未被EPA批準的B廠家生產的相同抗菌劑,這同樣也是不被允許的。

2 – 處理物品標簽需要符合監管要求

美國《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簡稱 FIFRA,不允許公司在處理物品的標簽上提出超出處理物品本身的公共衛生聲明。

正確申明示例:抗菌劑的添加可以保護切菜板免受細菌侵害。

錯誤申明示例:抗菌劑的添加可以保護用戶免受微生物或其他致病菌的侵害。

合規小指南 – 歐盟

1. 處理物品可免于BPR注冊

根據歐盟生物殺滅劑法規,經抗菌劑處理的物品不需要進行注冊,但是需要確保使用歐盟批準的抗菌劑活性成分(或包含在審查計劃 1062/2014中的評審中物質),且被用于正確的產品類型和用途。同時,根據抗菌劑活性成分,生產商還需要被列入歐盟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

2. 處理物品標簽需要符合監管要求

例如: 出售時需要聲稱該物品具有特定功能,并且涵蓋活性物質信息;經處理的物品還應貼上相關使用說明的標簽,包括預防措施;標簽必須采用商品銷售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如處理物品將在瑞典銷售,則標簽需要翻譯為瑞典語等。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型,制定了一份處理物品中允許使用的活性物質清單,聯系我們可免費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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