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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匯編3)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的系列問答。以下內容主要摘選自第八十七至八十九期,瑞旭集團將其進行匯總以供參考。

1. 普通化妝品能否宣稱“淡化黑眼圈”或“淡化眼袋”?

答:經查,黑眼圈的類型和形成機理分為三種,分別為:(1)青色黑眼圈,又稱血管型黑眼圈,因血液循環不暢導致眼周肌膚泛青,這是最常見的黑眼圈類型;(2)黑色黑眼圈,也稱淚溝形黑眼圈,因眼睛浮腫及眼袋松弛在臉上形成陰影,屬于松弛型黑眼圈。(3)茶色黑眼圈,眼周色素沉著或肌膚黯沉導致的色素型黑眼圈。

由于黑眼圈是由血液循環不暢、浮腫、色素沉著等生理原因導致,因此普通化妝品不具備淡化黑眼圈的功效。眼袋是指下瞼皮膚、皮下組織、肌肉及眶隔松弛,眶后脂肪肥大,突出形成的袋狀突起,根據病因可分為原發性和繼發性兩大類。同理,普通化妝品不具備淡化眼袋功效。

2.產品標簽能否宣稱“不添加(含)XX原料”?

答:化妝品配方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劑、防曬劑、染發劑、著色劑、保濕劑、pH調節劑、粘度調節劑等。在成分宣稱上不應使用絕對化、虛假夸大詞語貶低同類產品或誤導消費者。

產品標簽上標注不添加(含)著色劑、防腐劑等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的情形:涉嫌暗示其他添加了該類原料的產品在安全性或品質上有所不及,從而間接地貶低同類產品。產品標簽標注不添加(含)激素、抗生素、氫醌等禁用組分的情形:不添加禁用組分是法規強制要求,是所有產品都必須滿足的底線,不宜作為宣傳點。

3.化妝品施用部位為頸部,作用部位分類編碼應該如何選擇?

答:考慮日常使用化妝品的實際暴露情況,施用部位為“頸部”的化妝品,其作用部位可選擇“03 軀干部位”或“05 面部”。

4.產品標簽能否宣稱“透皮給藥專利技術”?

答:備案人應規避在產品標簽上標注或變相標注禁用語,法律規定的必要生產企業信息除外。建議企業避免宣稱“透皮給藥專利技術”、“藥用級別包裝工藝”、突出標注“藥用層孔菌、藥用大黃”等涉嫌誤導或暗示消費者有相關醫療功效的內容。

5.如何正確標注專利相關信息?

答:根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六十三號)第五條要求:“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根據第七條要求:“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并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因此,涉及專利需要標注的信息包括:(1)專利類別(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2)專利號;(3)“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僅專利權未被授予時);(4)專利涉及的原料名稱或工藝類別(僅限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6.普通化妝品宣稱“3歲+可用”,使用人群分類編碼應該如何選擇?

答: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嬰幼兒是指0-3周歲,含3周歲;兒童是指3-12周歲,含12周歲。宣稱“3歲+可用”的普通化妝品的使用人群分類編碼應選擇“02 兒童”。

7.準用防腐劑“羥苯丙酯”在配方中的用量要求?

答:羥苯丙酯,中文別名:4-羥基苯甲酸丙酯,是《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表4化妝品準用防腐劑表序號35物質,表中規定其在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單一酯0.4%(以酸計);混合酯總量0.8%(以酸計);且其丙酯及其鹽類、丁酯及其鹽類之和分別不得超過0.14%(以酸計)”,即羥苯丙酯應符合“4-羥基苯甲酸丙酯及其鹽類不得超過0.14%(以酸計)”的要求。經計算后羥苯丙酯在配方中可添加的最大允許濃度約為0.18%。

8.如何正確使用“吡硫鎓鋅”作為化妝品原料?

答:“吡硫鎓鋅”在化妝品中常作為去屑成分使用,通過抑制馬拉色菌生長減少頭屑產生。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對于“吡硫鎓鋅”的使用規定有兩種情形。一種作為化妝品限用組分使用,見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序號21“吡硫鎓鋅”的規定:去頭屑淋洗類發用產品中最大允許濃度為1.5%,駐留類發用產品中最大允許濃度為0.1%。此種情形下,“吡硫鎓鋅”的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劑,應該將其功效標注在產品標簽上。第二種作為化妝品準用防腐劑使用,見化妝品準用防腐劑(表4)序號51“吡硫鎓鋅”的規定:淋洗類產品中最大允許濃度為總量0.5%。故“吡硫鎓鋅”不作為防腐劑,且用于淋洗類非去屑類產品時,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對吡硫鎓鋅的限制要求。

基于可能存在的生殖毒性風險,且存在可替代原料,吡硫鎓鋅收錄于《歐盟化妝品法規(EC)No 1223/2009》附錄Ⅱ(化妝品禁止使用的物質清單。化妝品注冊人或備案人應實時關注國內外相關標準更新動態。

9. 配方中使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對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時,應注意什么備案細節?

答:配方中存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對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時,應嚴格制定產品pH值的質量控制措施,根據產品的配方、工藝和使用人群等產品特性在產品執行的標準中設置合適pH值控制范圍。《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對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見下表。

來源

中文名稱

適用及(或)適用范圍

pH值的要求

表3化妝品限用組分

二(羥甲基)亞乙基硫脲

指(趾)甲用產品

使用時產品的pH值必須低于4

氫氧化鈣

脫毛產品用pH調節劑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調節劑、加工助劑

pH≤11

氫氧化鋰

脫毛產品用pH調節劑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調節劑(僅用于淋洗類產品)

pH≤11

堿金屬的硫化物類、堿土金屬的硫化物類

脫毛產品

pH≤12.7

氫氧化鍶

脫毛產品用pH調節劑

pH≤12.7

氫氧化鉀(或氫氧化鈉)

脫毛產品用pH調節劑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調節劑

pH≤11

a-羥基酸及其鹽類和酯類

 

pH≥3.5(淋洗類發用產品除外)

巰基乙酸及其鹽類

(a) 燙發產品

1.一般用

2.專業用

(a)

1. pH 7-9.5

2. pH 7-9.5

(b) 脫毛產品

(b) pH 7-12.7

(c) 其他淋洗類發用產品

(c) pH 7-9.5

巰基乙酸酯類

燙發產品

1.一般用

2.專業用

1.pH 6-9.5

2.pH 6-9.5

表4化妝品準用防腐劑

二甲基噁唑烷

 

p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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